云南省第二届青少年(学生)运动会组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参赛单位:
为顺利开展云南省第二届青少年(学生)运动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相关工作,现将《云南省第二届青少年(学生)运动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第二届青少年(学生)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2024年7月3日
云南省第二届青少年(学生)运动会
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云南省第二届青少年(学生)运动会(以下简称“省二青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各代表团(队)参赛人员、裁判员及赛事工作人员的行为,营造和谐健康的竞赛环境,确保赛事公平、公正、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7号令)、《云南省反兴奋剂管理办法(暂行)》(云体规〔2020〕5号)、《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体育赛事竞赛组织和赛风赛纪工作的通知》(体竞字〔2023〕151号)和《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国内大型赛事反兴奋剂运行工作指南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24〕36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比赛过程中如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尚未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监督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教育、自律、制度、监督、处罚”相结合的精神,坚持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各代表团(队)要充分认识抓好“省二青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是保证赛事圆满成功的首要标志与任务,做好“省二青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是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体现。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严格落实执行,举办一届干干净净的运动会。
第五条 组委会、各项目竞委会、各代表团(队)的工作人员和裁判员、运动员、教练员、仲裁和督查人员在“省二青会”决赛期间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竞赛纪律
第六条 参与“省二青会”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须做到: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云南省体育局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清正廉洁,抵制和纠正竞赛中的不正之风,树立和维护体育行业的良好形象。
(二)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物馈赠;不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三)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省二青会”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允许使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严格遵守《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教育厅 共青团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二届青少年(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云体发〔2024〕38号)和各项目竞赛规程。在赛事安排和裁判员选派工作中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格程序,严肃纪律。不准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不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公正执法。
(五)各代表团(队)要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做好运动员及辅助人员(辅助人员是指教练员、队医、领队、科研人员)的反兴奋剂培训,通过反兴奋剂知识考试,签署反兴奋剂承诺书,经过所属单位审批通过的运动员及辅助人员才能获得“省二青会”决赛阶段的参赛资格。
(六)严格遵守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7号令)和《云南省反兴奋剂管理办法(暂行)》(云体规〔2020〕5号)等有关规定,不准为运动员提供违禁药物;在实施兴奋剂检测过程中,不准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七条 各代表团(队)运动员、辅助人员(领队、教练员、队医、科研人员)须做到: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云南省体育局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代表团(队)与组委会签订的《云南省第二届青少年(学生)运动会参赛代表团(队)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责任书》,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中的不正之风,维护好各代表团(队)的形象。不得向裁判员、组委会工作人员送钱、送物及收送比赛对手钱、物等。
(二)树立正确的参赛观,自觉遵守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代表团(队)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运动会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遵守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7号令)和《云南省反兴奋剂管理办法(暂行)》(云体规〔2020〕5号)等有关规定,不准为运动员提供违禁药物;不得胁迫、指使和欺骗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在接受兴奋剂检查过程中,不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
(四)严格按照《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教育厅 共青团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二届青少年(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云体发〔2024〕38号)和各项目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法律规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公平竞争、公正竞赛。
(五)严格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第八条 裁判员须做到:
(一)严格执行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
(二)比赛期间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坚持原则、不徇私情。遵守组委会、竞委会的有关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三)在竞赛期间,除竞委会指定或安排的工作外,严禁裁判员与代表团(队)进行任何形式的私下接触。不得接受参赛单位及个人的宴请、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九条 仲裁和监督组人员须做到:
(一)赛前参加组委会的会议,了解大会的日程安排;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向各参赛队宣布申诉抗议的程序和方法。
(二)深入比赛现场,及时了解比赛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裁判长反映,按程序接受有关申诉报告,进行核实调查,提出裁决意见。
(三)带头遵守国家法律规章,带头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坚决查处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公正执纪,取信于民。
第三章 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的行为
第十条 在“省二青会”各项目比赛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赛风赛纪违规:
(一)为谋求不正当参赛利益,赠送或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或接受宴请、旅游娱乐等消费活动安排的;
(二)在运动员资格方面弄虚作假,或对运动员资格审查不严,导致资格争议的;
(三)出现重大错判、漏判,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选派技术官员和干扰影响公正执裁的;
(四)组织、参与操纵比赛、消极比赛的;
(五)闹赛、罢赛、无故弃权、拒绝领奖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六)发表涉及地域、民族歧视言论以及其他不实或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迟报、瞒报已发生的赛风赛纪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违反赛区管理规定的;
(九)其它损害体育形象、“省二青会”形象和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言行。
第十一条 “省二青会”各项目比赛反兴奋剂违规行为,按照《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7号令)、《云南省反兴奋剂管理办法(暂行)》(云体规〔2020〕5号)等相关规定认定。
第四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十二条 “省二青会”赛风赛纪违规的赛会处罚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书面检查;
(三)赛会通报批评;
(四)取消运动队(员)、教练员等参赛资格;如一个运动队出现多名运动员资格弄虚作假的行为,除取消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外,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所获成绩不能计入代表团(队)总成绩(含集体项目、含奖牌榜和总分榜);
(五)暂停相关裁判员执裁1至3场“省二青会”比赛或取消“省二青会”决赛阶段执裁资格;
(六)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第十三条 “省二青会”赛风赛纪违规的行业处罚方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禁止相关单位运动队(员)、教练员等相关人员1至4年内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的体育赛事;
(三)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或终身禁止执裁,取消技术官员推荐单位该项目1至4年内省级及省级以上的体育赛事承办资格;
(四)向所属州(市)人民政府通报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坚持反兴奋剂工作“三严”方针,“省二青会”决赛期间,参赛单位和运动员发生涉嫌兴奋剂违规行为,由“省二青会”有关职能部门经调查认定确系发生兴奋剂违规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取消该运动员参赛资格和所有个人成绩;集体项目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取消所属场次比赛成绩;违规运动员逐出指定驻地。
(二)给予该参赛单位全省体育系统内通报批评,通报参赛单位所属州(市)人民政府。
(三)取消该参赛单位“省二青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四)依据《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7号令)、《云南省反兴奋剂管理办法(暂行)》(云体规〔2020〕5号)等相关规定,给予其他相应的禁赛和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省体育局相关训练单位、全省体育社会组织、州(市)教育体育局可根据有关规定对“省二青会”赛风赛纪、反兴奋剂违规行为进行追加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处罚方式可根据赛风赛纪、反兴奋剂违规性质情节和后果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处罚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主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干扰处罚、抗拒调查,或同一单位、同一人在“省二青会”上连续发生赛风赛纪、反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宣布并执行。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组委会成立“省二青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赛风赛纪专门监督管理机构,对各参赛代表团(队)的赛风赛纪进行监督,受理赛风赛纪问题的申诉、检举、控告,对违反赛风赛纪管理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聘请体育竞赛社会监督员参与竞赛组织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代表团(队)如对运动员参赛资格有异议要求进行申诉的,按照“省二青会”竞赛规程总则和各项目竞赛规程中的申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裁判员在执行竞赛规则、规程过程中出现有关问题的申诉,应在当场比赛结束30分钟内向各项目仲裁委员会提出(单项规则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则规定执行)。仲裁委员会根据各单项规则、规程和项目仲裁条例及时提出裁定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项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行为的处罚,由纪律检查委员会裁决与执行。涉及违纪人员的党纪处分、政纪处分由“省二青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建议,移交其所隶属党组织或行政关系的所在单位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二青会”组织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竞赛委员会人员在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调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二青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