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日期:2019年7月16日—7月19日
二、竞赛地点:昆明市体育学校
三、竞赛项目:
(一)甲组(男、女均同)
50、100、400米自由泳,50、100、200米仰泳,50、100、200米蛙泳,50、100蝶泳,200米个人混合泳,4×50米自由泳接力、4×50米混合泳接力。
(二)乙组
1、男子全能项目:
自由泳全能:50、100、400米自由泳,200米混合泳;
仰泳全能:50、100仰泳,400米自由泳,200米混合泳;
蛙泳全能:50、100蛙泳,400米自由泳,200米混合泳;
蝶泳全能:50、100蝶泳,400米自由泳,200米混合泳。
混合泳全能:50米蝶泳、50米仰泳、50米蛙泳、50米自由泳、400米自由泳。
2、男子单项:100米自由泳、100米仰泳、100米蛙泳、100米蝶泳、4×50米自由泳接力、4×50米混合泳接力。
3、女子全能项目:
自由泳全能:50、100、200米自由泳,200米混合泳;
仰泳全能:50、100仰泳,200米自由泳,200米混合泳;
蛙泳全能:50、100蛙泳,200米自由泳,200米混合泳;
蝶泳全能:50、100蝶泳,200米自由泳,200米混合泳。
混合泳全能:50米蝶泳、50米仰泳、50米蛙泳、50米自由泳、200米自由泳。
4、女子单项:50米自由泳、50米仰泳、50米蛙泳、50米蝶泳、4×50米自由泳接力、4×50米混合泳接力。
四、参加办法:
1、我市各县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为单位组队参赛。
2、每单位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甲组男、女运动员各6人;乙组男、女运动各5人。
3、甲组参赛运动员每人限报三个项目,每项报名人数不限。可兼报接力。接力限报1个队。
4、乙组参赛运动员必须参加一项全能项目的比赛,可选报一个单项,但所报泳姿不得与全能项目相同,可兼报接力。接力限报1个队。
五、运动员资格:
1、年龄规定。甲组:男子2006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女子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出生者。乙组:男子2008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女子201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2、必须持昆明市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报名参赛。
3、必须在2019年5月31日前办理注册手续的运动员方可报名参赛。
4、参赛运动员必须是昆明籍运动员(已代表昆明市在省体育局注册,且代表我市各县区在我市注册的云南省内运动员允许参赛),年龄以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年龄为准,若身份证年龄信息进行过更改的不得报名参赛。
5、竞赛年龄:以运动员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年龄为准,具体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比赛时必须持昆明市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大于规定的年龄不得参加比赛。
6、一名运动员在本届运动会中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一个大项目的比赛。
7、运动员资格及交流以昆明市第六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补充通知为准。
8、省体育运动技术职业学院的适龄队员可回原输送单位参赛。
9、市体育学校适龄队员可回原输送单位参赛。
10、省体工队及以上运动队在训队员不得回队参赛。
11、参加昆明市第六届运动会游泳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参加该项目预赛,未参加预赛者不得报名参加决赛。
12、参赛队员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所设项目运动者。
13、参赛单位必须为所有参赛人员购买保险。
六、竞赛办法:
1、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全能项目的录取按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训练大纲》评分规定执行。
2、每个单项项目报名人数超过8人(不含8人)进行预决赛,报名人数不超8人(含8人)进行一次性决赛,报名人数不足3人(队)的取消该项比赛。乙组全能项目采用一次性决赛。
3、400米以上项目比赛时,每条泳道可编排2人。
七、录取名次及奖励:
1、单项和全能项目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前三名颁发金、银、铜牌,并按9、7、6、5、4、3、2、1记分,不足八名(含八名)减一录取,接力双倍记分。
2、团体总分:录取前八名,按各单位男女运动员在各单项比赛中录取名次得分之和计算(男、女合算),得分多者名次前例,得分相等,以获第一名多者列前,依此类推。不足八名(含八名)减一录取。
3、破纪录加分:破省纪录加计20分,破省少年纪录加计15分,破市纪录加计10分。一人同一项目多次或同时破两种纪录,仅按较高的加计一次分。
4、昆明市第六届运动会各代表队带入金牌计算方法按总则执行。
八、体育道德风尚奖:
设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行通知。
九、报名及报到:
1、各参赛代表队于2019年6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按时将参赛人员名单选派专人到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办理报名手续,过时不予受理。报名截止后,不再更改报名。如遇特殊情况经审查合格后,可做适当更改。
2、各队报名后不得无故弃权,无故弃权者,在代表团总分中扣减10分,且不得参加下一年度该项目的年度比赛资格。
3、各代表队于赛前两天到赛区报到,提前报道需征得赛区同意且经费自理。
4、裁判员报到时间按聘请函执行。
十、申诉:
1、申诉按中国游泳协会《裁判法》相关条款执行。
2、如需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由领队或教练员签字并交纳申诉费500元后,方可受理。
十一、裁判员:
仲裁、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昆明市教育体育局指派。
无总裁判签字的成绩册无效。
十二、经费:
各代表队往返差旅费自理。比赛经费由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向市政府申请专款解决。根据专款下拨后视情况另行通知。
十三、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昆明市教育体育局。
十四、未尽事宜,另行通知。